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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该要注意些什么?在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时得注意:1.协议的名字,尽量能凸显出协议的本质,带“婚内”两字就更。类似“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名称是好的,避免歧义,让人混淆。2.协议开头部分,清楚表明其“婚内财产分割”的性质。如果协议的起草者懂点婚姻法知识的话,不妨直接将《婚姻法》9条摆上去,然后写明“本协议根据《婚姻法》9条,约定如下……”之类的话。3.协议中不宜有“如果离婚”之类的字眼或条款。当然了,如果必须得有“如果离婚……”这种条款(比如女方要求的如果离婚就得补偿的条款),那也好写清楚,这一条的生效条件与协议中别的条款不相干。如果你写成了“如果离婚,就按此协议的规定来分配财产”之类的话,那可能就危险了哦。4.在协议中将你们想约定归属的财产明列清楚(如按房产、小车、车位、银行存款等分门别类列清楚),不要简单一句男方房产归男方,女方名下房产归女方,到后还要证明究竟存在哪些财产!5.签协议后要及时办z理过户手续或者去公证。要避开婚姻法这种无节操的反悔,在签订协议后尽快过户,或到公证处做财产协议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一定要有这种风险意识,如果能办z理过户手续的,及时办z理过户手续是保险的了。不能办z理过户,那么就去公证处公证下(无论过户与否,也都可以去公证的),这样你才算把协议中约定归你的那些财产稳稳的攥在手里了。当然,离婚诉z讼程序咨询,如果想协议做的天衣无缝,就不要为了省那几千块律师费,冒着损失1-2套房子的风险,随便在网上个协议套用。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买房时父母转账帮忙,离婚时父母起诉还款可以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借z款还是赠予,则应按借z款处理,夫妻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判z决书节选:法z院认为:《z高人民z法z院关于人民z法z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婚方借z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z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高男从李母处取得的60万元中有40万元直接转账支付给广州新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另外20万元其转账支付给吕女,而吕女于得款次日向广州新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84456元,吕女未举证证明前述20万元款项的去向,由此足以证明该60万元全部用于购置高男、吕女夫妻共有的天河区某街5号2103房。关于李母与高男之间是否存在借z款关系的问题。李母与高男之间为亲属关系,借z款时未出具债权凭证不违常理,即便上述《借条》及《债权债务确认书》为事后签署,亦不足以说明上述款项系赠与。相反,结合现实情况,长辈亲属在晚辈亲属创业购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资助实属正常,体现其对亲人浓厚的亲情和关爱。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广州番禺区咨询,不能将这种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为法律所提倡和司z法裁判所确认。在李母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这种资助应视为以帮助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在李母要求高男、吕女偿还的情况下,高男、吕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复婚后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6年前,抚养费如何给咨询,张女士因郭先生有毅然提出离婚,郭先生同意房屋归张女士一人,并写下协议到民z政局签字盖章。离婚后张女士忙于他事,一直未到房产将该房产证上郭先生的名字去掉。后两人因孩子一来二往旧情复燃又复婚。但不多久,郭先生故伎重演。张女士再次提出要求离婚。此时的郭先生振振有词,提出市中心房子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当初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房子郭先生有份吗?律师解答: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法z院怎么判抚养权咨询,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女士与郭先生的次离婚协议,房子归张女士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该房产虽然没有完成转让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由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子的归属,使原家庭财产已合法变更为张女士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张女士与郭先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女士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离婚诉z讼程序咨询-广州番禺区咨询-离婚分财产请律师(查看)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广州合拓在法律服务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广州合拓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广州合拓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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