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打官司请律师(图)-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咨询-广州黄埔区咨询
广州新解释后已经被法z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以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那么,之前审理的,夫妻另一方没有签字,却已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高人z院于2018年2月7日向各人z院下发明传通知,进一步明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4项具体工作要求:(1)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同居购房如何分割咨询,适用《解释》的规定。(2)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3)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4)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起诉他人犯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律师解答:需要他人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现实生活中有伪z造的结z婚证、结婚照、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具体请咨询律师。判z决书节选:本院认为,经查,自诉人李女与被告赵男在2012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赵男、廖女在2013年2月19日生育一子赵某,变更抚养权咨询,可推算出廖女怀孕时间为李女与赵男结婚之前,而不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男、廖女均称赵男已经搬离住所,两人已经分手;现有证据均证实被告廖女在自诉人李女找其之前并不知道赵男已婚有配偶的事实;天河区田园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天河区华港西街11号604房是一名妇女与两岁多的幼儿两个人居住;本案其他证人证言、自诉人李女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诉人李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赵男与廖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指控被告人赵男、廖女犯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咨询,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男女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律师解答:如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2007年10月1日之前买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2007年10月1日之后买的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对于男女恋爱期间所购共有房屋,在感情不合分手后如何分割的问题。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享有。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的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等其他因素。可见,因共有关系性质不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也不同。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共有人均不能举证证明共有性质是按份共有,则应推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一规定改变了《民通意见》对共有性质的推定规则,将共有性质不明的情形推定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客观情形。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后,法z院审理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应首先考虑应适用何种法律来认定共有关系性质,广州黄埔区咨询,这就涉及到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形成的共有关系性质的认定不具有溯及力。因此,《物权法》施行前形成的共有关系应适用《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施行后形成的共有关系则应适用《物权法》百零三条的规定为按份共有。离婚打官司请律师(图)-离婚协议房产分割咨询-广州黄埔区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合拓律师事务所”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广州合拓在法律服务中赢得了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姓名: 张静律师 女士
手机: 18078803465
业务 QQ: 1946897801
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电话: 1807-8803465
传真: 1807-8803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