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律师-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
广州宅基地房的拆迁奖励款属于遗产吗?张静律师解答:属于,遗嘱处分他人财产效力咨询,不是本村村民的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判的。书节选:认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般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财产权利。登记在钟父名下的宅基地上盖房屋是钟父与朱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份额。钟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所占有的房屋份额属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现该房屋进行改造安置,关于拆迁征用某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合同权益(具体包括签约奖、搬迁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款、搬迁奖励金)是由某房屋产权所置换而来,故该合同权益二分之一应是钟父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钟某1认为某房屋已被拆迁,钟某2、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不是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取得安置补偿资格,回迁安置房只由其与朱母继承,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不清楚遗产情况,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公开吗?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留下多栋宅基地房收租,父亲生女儿和三女儿管理遗产。四儿子起诉公开租金情况,就二女儿和三女儿半年公开一次。书节选:认为,李父在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李二女、李三儿为广州市海珠区XXXX1、3号和大塘村XXXX5、6号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广州市海珠区XXXX20、22号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遗产管理人,负责收取租金及收益,并按照顺序开支。李二女、李三儿系李父的遗产管理人,且在中表示一直在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故其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遗嘱的履行职责。考虑到遗产的数量较多,管理工作比较琐碎,酌情确定李二女、李三儿每半年向李四儿公布一次涉案遗产收入开支情况,上半年的收入开支情况应在当年9月1日前公布,下半年的收入开支情况应在第二年3月1日前公布。如李四儿对公布的收入开支情况不认可,并因此产生纠纷的,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农村宅基地房分割咨询,欢迎咨询。广州怀疑他人材签名过户父母的宅基地怎么办?张静律师解答:应提起行政,要求撤销他人名下宅基地证。起诉后凭受理材料,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调取当年过户提交的材料,申请笔迹鉴定,如鉴定是产权人签名,则可能撤销宅基地证。随后再起诉民事案件,处理继承纠纷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怀疑兄弟过户了父母的宅基地,广州花都区咨询,笔迹鉴定出来是其爸爸亲笔签名的,这样也避免了兄弟之间的嫌隙。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年代久远的宅基地过户材料已经没有保管了,导致无法鉴定,只有年代近的可能会有保管,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所以此类案件一定要尽快起诉。书节选:首先,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其次,本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是出于家庭成员间的分家析产。原告与两第三人同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原告与第三人覃敏某为父子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杜雪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析产给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且将该宅基地使用人更改为第三人杜雪某、覃敏某,并由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某村民会出具证明。之后,被告收到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材料,经过审查,被告将变更登记的材料附在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档案中,以表明同意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申请。该院委托广东华生鉴定中心对《宅基地房屋析产协议书》中“覃某”字样及红色指印是否其本人所签署和摁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覃某”字样是原告所写,该红色指印为原告所捺。原告虽然对两份《鉴定意见书》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其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诉争变更登记的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律师-城镇户z口继承宅基地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选择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多年来,广州合拓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张静律师。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广州合拓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