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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已有住房的买家能对商品房的权查封提执行异议吗?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必须是住房才能排除执行案对房屋的强制执行。书节选: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案中,生效民事已认定诺某合伙企业对案涉房屋享有在建工程权,对以案涉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此情况下,根据《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其次,根据《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条、第二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权人的权,起诉原业主搬走咨询,故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依法予以支持。但该例外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故此处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于符合《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商品房买受人,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不适用该例外规定。本案中,杨某及其配偶名下在广州市共有两套房产,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项的情形,因此,杨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案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杨某的请求应予驳回。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很多重要条款未约定怎么办?张静律师解答: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必须约定,否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就购房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过户事宜均未约定,唯z一房产拍卖咨询,买卖双方都主张是对方违约。终合同解除双方都不构成违约,定金退还。书节选:认为,陈买家与匡卖家于2016年9月6日就买卖广州市海珠区某房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在上述合同中,仅对买卖的房屋、价款、定金、网签合同办理的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约定,对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办理产权过户的有关事宜,交房时间等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均没有约定。双方就此也未能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在2016年10月10日陈买家、匡卖家双方去办理网签合同手续过程中,虽是匡卖家对陈买家所填写的网签合同《存量房合同》相关内容有异议而未签署合同,但也不应归咎于匡卖家。陈买家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合同解除,匡卖家要求陈买家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的解除非陈买家违约所致,匡卖家要求没收陈买家支付的定金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广州购房者逾期支付购房款,超过一年了开发商还能解除合同吗?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在一年内提出。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开发商已超出一年的解除权期间,解除权消灭。书节选:本案争议焦点为,德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对此,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咨询,本院分析如下: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首先,案涉《买卖合同》虽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系德某公司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再向田某出售,且标的物亦为商业用途的商铺,故同。自合同签署至德某公司提起本案,广州天河区咨询,已远远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故即使其曾享有合同解除权,现该权利也因逾期未行使而消灭。综上所述,德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买卖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相关规定:《合同法》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的规定。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天河区咨询-唯z一房产拍卖咨询-广州合拓(推荐商家)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州天河区咨询-唯z一房产拍卖咨询-广州合拓(推荐商家)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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