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广州番禺区咨询-擅长房产继承官司律师
广州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了还能鉴定民事行为能力吗?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为因大儿子无法提供双方都认可的鉴定材料,故驳回大儿子对已去世母亲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申请。书节选:关于被继承人冯母是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根据《典》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行为能力应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刘大儿虽申请对冯母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但基于冯母已去世,对已故者既往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应提供充分及双方均无异议的鉴定材料,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予以退案处理,则现无证据证实冯母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刘大儿就此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接纳。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内人多,拆迁的时候能多分补偿吗?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受人数影响,但安置补助会收人数影响。现在很多地区由于各种建设和道路建设需要拆除居民的房屋。有些朋友会有这样的疑虑。这时,广州番禺区咨询,在户籍上加一个人,补偿会增加吗?如果孩子在外地上学,被取消,补偿金会减少吗?因为这些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所以我会分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和户籍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户籍有什么关系呢?律师解答: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其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业主所有。土地安置补助专款,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不需要安置的统一发给个人安置补助,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见,内人数的多的,可能分到安置费会多一些,具体还是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安置房分割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儿子借用父亲的名字买房,父亲去世了房子被继承了怎么办?张静律师解答:如儿子有证据证明当初是借名买房,可起诉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至自己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去世后,名下房产被过户到两个儿子名下(不知道什么原因二儿子当时没提异议)。后二儿子起诉大儿子要求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房产继承程序费用咨询,理由是当初是自己借父亲的名义买房,房款全是自己出的。一审认为二儿子出资买房,但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还是不能证明是借名买房关系,驳回二儿子请求。二审认为父女间借名买房,宅基地能否继承咨询,不签协议也是正常的,房款的确是二儿子出的,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大儿子配合过户。书节选:本案争议焦点为: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的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及税费均由俞二儿支付。其次,俞二儿持有其与出卖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署的《服务收费确认书》及收款收据。后,俞父与俞二儿系父子关系,直系亲属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并不违背常理。综上,俞父与俞二儿虽未就案涉房屋签署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结合案涉房屋的房款及税费支付情况、房款来源、购房合同签订情况等因素,俞二儿主张的借名购房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根据、俞二儿借用俞父名义购房及俞二儿具备购买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住房资格的情况,故应由俞二儿、俞大儿共同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俞二儿一人名下的手续,而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俞二儿负担。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广州番禺区咨询-擅长房产继承官司律师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广州番禺区咨询-擅长房产继承官司律师是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今年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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