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咨询-离婚打官司请律师-同居购房如何分割咨询
广州结婚后房产证加对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律师解答:房产证加名分割的情况,分以下六种:1、小王婚前全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婚后房产证加上妻子(丈夫)的名字,这里增加名字属于赠与,是有效的。2、小王贷z款买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款,还款结束后加上妻子(丈夫)的名字,这样的一种情况与上面一条同样。3、小王与妻子(丈夫)共同出资在婚前买房,但是却只登记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因为是作为结婚为目的,共同使用,所以将会被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平等分割。4、小王与妻子(丈夫)一起出资婚前买房,并且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基本上就是共同财产,假离婚协议效力咨询,没有太多的异议。5、小王婚前个人全款买房,但是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还是按照共同财产处理。6、小王婚前贷z款买房,净身出户协议效力咨询,登记了双方名字,并且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该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并且房贷属于共同债务。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加建未报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法z院会分割吗?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法官认为即使是违建,使用权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也可以分割,在买卖合同中不处理。有的法官就认为违建的房屋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处理,需要当事人先去完成报建或拆除违建,才给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不应当处理,应当先经过行政处理,裁定驳回起诉。判z决书节选:法z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z法z院起诉。黎某现要求确认其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8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张,在未经有关处理前不属于法z院受理案件范围。黎某另要求确认其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此原审法z院认为,因该宅基地房屋核准报建的层数为2.5层、建筑面积为119.2平方米,同居购房如何分割咨询,与双方确认的房屋现状并不一致,黎某应当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定性处理,再就相关民事财产的归属协商或另诉解决。因此,对黎某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所提起的诉z讼,法z院依法予以驳回。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离婚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能分割吗?律师解答:不能分割,如确属夫妻,应先提起物权纠纷,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再另行起诉分割该房产。相关案例: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已经六年。结婚前,由男方支付首付并以女方名义贷z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房产,该房屋属于双方有婚意的婚前购房。此外,李先生的父母也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则登记在了李先生父亲的名下。庭审开始后,法官照例询问离婚房产的情况,被告则一股脑地将上述两套房产均提出来并认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对李先生父母名下的房产,被告认为购房时是由李先生出资,之只是借用了其父母的名字,属于借名买房,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被告的要求当然得不到法z院支持,原因在于:1、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父母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首先推定该房屋为李先生父所有;2、虽然被告认为购房款来源于原、被告,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3、由于离婚案件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在本案中将李先生的父母作为第三人而直接审查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对于被告来说,如果其坚持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另案起诉李先生的父母,由法z院确定并变更房屋所有权到双方名下后才能再行分割。终,法官宣布对该项财产不予处理,同时告知被告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拟离婚协议,增城区咨询,诉z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同居分手财产抚养权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增城区咨询-离婚打官司请律师-同居购房如何分割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从事“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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