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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约定只买房不买宅基地,协议就有效了吗?张静律师解答:仍然无效,根据房地一体主义,房与地是不可能分开的,所以无论怎样约定,都是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合作建房打官司咨询,就认定协议无效。书节选:认为,根据《典》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李买家非广州市花都区某村的村民,故其无权享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通过买卖行为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李买家与李卖家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虽然系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但是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因此李买家与李卖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协议。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广州有加建的宅基地房买卖纠纷,还处理吗?张静律师解答:很可能以违建为由不处理了,裁定驳回起诉,不过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还是可以处理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以有加建,违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认为,同村村民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还是应当审理,裁定撤诉一审裁定,指令一审审理。书节选:认为,虽然涉案宅基地二层部分未经合法报建,相关行政部门可能会对此进行查处,该上盖建筑物合法性待定,但本案张某、叶某均是同村村民,双方之间就涉案房产的转让而产生的合同纠纷,该合同法律关系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范围。对于未报建部分建筑物的性质及处理,属于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一审以双方可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提起民事,据此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叶某的反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审理。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买卖案例咨询,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地主能起诉腾房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父亲在他人(邻居)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后邻居提起民事物权保护纠纷,起诉原告腾房。原告转而提起行政,广州番禺区咨询,要求自然资源局撤销邻居名下的宅基地证,终认为原告与该证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起诉。认为,根据《行》第二十五条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宅基地赠与合建纠纷咨询,是提起行政应当符合的法定要件之一。土地登记案件中,与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组织或个人,原与该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李1、李2、李3认为被诉《房地产权证》证载的涉案房屋是其父李父生前所建设,其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经查,涉案房屋虽为李1、李2、李3的父亲李父生前所建,但根据谭某和李父于2003年6月20日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李父已将在涉案土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水、电设施)归谭某所有,谭某一次性支付15000元给李父作补偿款。据此,李父自此起已无权处分涉案房屋,故在《和解协议》后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与作为李父继承人的李1、李2、李3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李1、李2、李3与被诉的颁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李1、李2、李3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案件现已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合作建房打官司咨询-广州合拓(在线咨询)-广州番禺区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选择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多年来,广州合拓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张静律师。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广州合拓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