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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关键是有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宅基地证,那么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实践中,只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都有宅基地证,很少有人会有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却没有宅基地证的。所以简单说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书节选:《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内容以及李房东的陈述,涉案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李房东和陈租客于2019年12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李房东主张《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8日解除,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广州借岳父名买宅基地房,离婚后能要回房子吗?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要回房子了,只能要求赔偿购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王先生在宅基地还可以过户的年代,借其岳父名买了一栋宅基地房,登记在岳父名下。离婚后起诉岳父返还宅基地房,但因为现在宅基地已经不能过户,终法z院也不能判z决返还宅基地房或使用权归王生,只能判z决其岳父赔偿王先生损失了。王先生与其前岳父之间,其实就是一个借名购买宅基地的问题。借名购买的前提是存在的,以这个作为前提的话,可能有一个效力的问题。王先生这种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或者口头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宅基地只能销售给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也有很多借名买房、借名买车的情况,这些借名购买的行为,首先它是不违背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政策性强制性规定的,这种借买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我们的借买行为突破了相关规定的底线,那就可能是无效借买行为,所以我们要知道,借名购买宅基地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在王先生借名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中,不但王先生有过错,被借名人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在宅基地归现在的登记人所有的情况下,会有一个补偿或者是赔偿的方案。而这个终的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需要王先生通过协商或者诉z讼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当时在翻盖地上物时所出资的费用,需要王先生搜集相关的证据,可以找当时的基建队由他们来证明当时地上物的加盖是谁负责的,谁组织的,谁给的钱。其实想要证明这些,也并不是特别困难。法z院会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一个评估,如果能够确定当时房子的翻盖确实是王先生出资,而且是借用王先生前岳父的名义来购买的话,法z院可能会判z决借名行为无效,原来支出的基础款项以及地上物现在现状的价值,王先生可以在起诉的时候一并主张,法z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广州宅基地房买卖纠纷中,购房款金额如何认定?张静律师解答:购房款金额须以房屋买卖合同写明的金额和支付凭证(如收据)来确定,具体由法官根据案件材料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写的购房金额是10万,但卖家称其只收了5万,卖房款应是5万。终呢,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售房款金额,酌情认定售房款是5万,卖家返还5万售房款给买家。书节选:认为,关于李买家支付的购房款数额如何确认的问题。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为10万元,双方对其中的5万元购房款已经支付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对于剩余的5万元,宅基地房买卖判例咨询,李买家称其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广州越秀区咨询,李卖家亦不认可李买家的陈述。因此,见证过就有效吗咨询,在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李买家为购买涉案房屋所支付的费用5万元,卖方应该返还。对李买家超出5万元请求的部分,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合同无效处理咨询,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广州越秀区咨询-宅基地买卖合同律师-宅基地房买卖判例咨询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选择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多年来,广州合拓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张静律师。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广州合拓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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