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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房书算是中介合同吗?张静律师解答:算。《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协议书、看房协议书、看房确认书、委托看房书等约定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签订买卖合同的机会,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可以认定为居间合同。2、二手房卖家跳过中介与买家交易要赔偿吗?律师解答:卖房协议就要担责,不是代理协议,经其他中介介绍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不用担责。相关法律条文:五十二、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直接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委托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居间合同禁止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销网签咨询,委托人违反约定通过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居间合同未禁止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利用其他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网签合同和三方合同不一致导致贷z款未通过,谁的责任?张静律师解答:由双方举证是谁的责任主张网签合同作假,如都无法举证,则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判z决书节选:双方在2017年4月10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交易递件手续时,因网签合同载明的付款方式及金额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王买家的贷z款审批手续无法获得通过,双方因此而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后续的交易手续。从本案的证据以及双方庭上陈述可知,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以及付款金额等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不符,正是因为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不同导致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法继续履行,而结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八条“买卖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的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现双方均未能举证导致《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与双方真实履行合同不符的原因是对方过错所致,之后,双方就如何继续履行《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进一步磋商但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综合上述合同履行过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故对王买家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及房屋过户、支付律师费的诉z讼请求及姜卖家以对方违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没收定金以及支付律师费的诉z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如上文所述,番禺区咨询,因双方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原审法z院予以解除王买家与姜卖家于2017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中介擅自网签咨询,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广州先抵z押后租赁的房屋,被拍卖后能起诉腾房吗?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在租赁期间,所有权人将租赁物卖给他人,对原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买方不能以自己是该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返还租赁物,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然而这项原则并不是承的“”。买卖是否破除租赁,还取决于租赁目的是否正当化、当事人之间约定、租赁物上是否有其他优先权等因素。在“先抵z押后租赁”“先查封后租赁”的情形下,抵z押权人实现抵z押权或法z院查封后将房屋变卖、拍卖的,买方可以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相关案例:2015年,王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某房屋抵z押给银行。2016年3月,该房屋被法z院依法查封。同年12月,王某与邓某就该房屋首层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2019年5月,某公司通过司z法拍卖竞得该房屋,在得知该租赁情况后,遂向法z院起诉,请求判令邓某清空并交还租赁房屋,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咨询,支付房屋占用费。本案中,邓某承租案涉房屋时,案涉房屋上已存在抵z押登记,并已被法z院查封。抵z押权人的抵z押权优先于邓某的租赁权。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涉案房屋是抵z押权人为实现抵z押权而发生的所有权变动。查封登记和抵z押登记均是房产信息公示内容。邓某承租已设立抵z押权和被法z院查封的房屋,应承受由此带来的风险,其租赁关系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番禺区咨询-一般违约根本违约咨询-广州合拓(推荐商家)由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提供。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诸多的热忱和热情,广州合拓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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